法律分析:
原則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調整,實際操作中,很多是依照當地的土地政策來解決,但是原則不能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土地政策通常是指政府、政黨或單位為保護土地產權利益,實現土地的優化配置而制定的各項法規及規章制度。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具體如下: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存在爭議,由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變土地原有的現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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