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涉外合同訴訟法律實務,涉外合同訴訟可能發生以下法律風險: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是否適用該國際條約規定的法律風險;
(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有聲明保留的條款;
(三)被告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法律風險;
(四)合同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的法律風險;
(五)訴訟標的物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法律風險;
(六)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否有可供扣押財產的法律風險;
(七)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否設有代表機構的法律風險;
(八)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管轄的,是否符合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法律風險;
(九)訴訟案件是否屬于專屬管轄的法律風險;
(十)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