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邊界糾紛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政府調解或作出行政裁決。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滿,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向法院起訴。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單位間爭議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個人間或個人與單位間爭議由鄉級或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在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
1、因土地確權邊界出現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進行調解或作出行政裁決。
2、如果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拓展延伸
解決土地糾紛的實用方法
解決土地糾紛的實用方法可以通過以下步驟來進行。首先,收集相關土地文件和證據,包括土地所有權證書、土地調查報告等。其次,與相關當事人進行溝通,盡量達成和解協議,可以通過調解、談判等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和解無法達成,可以考慮尋求法律援助,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律師可以提供法律意見,并幫助起草和提交法律文件。在法律程序中,要及時參與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并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最后,根據法律程序的結果,執行相關裁決或判決。需要注意的是,解決土地糾紛的方法因情況而異,建議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結語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由人民政府進行調解或作出行政裁決。如果當事人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土地糾紛的實用方法包括收集證據、與當事人溝通、尋求法律援助、參與法律程序并執行裁決。具體方法應根據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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