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現行的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99年修訂頒布實施的.規定義務兵服役時間為兩年.
第三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十七條 士兵包括義務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志愿兵。
志愿兵實行分期服現役制度。志愿兵服現役的期限,從改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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