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沒有必要公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寫明了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經過冷靜期,民政局發給離婚證后就開始生效,公證與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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