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在下班后,可以拒絕加班,有特殊情況的,不得拒絕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p>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p>勞動者在下班之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但勞動者不想加班的,勞動者可以拒絕,但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的,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勞動者應當加班,拒絕加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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