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學校應當嚴格執行課程標準、教學計劃,改進和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學校增加國家規定之外的教育教學內容。
學校不得增加考試科目的課時或者減少非考試科目的課時,不得隨意停課,不得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上課,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形式的學科競賽,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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