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協商解決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所發生的土地糾紛,根據協商的結果簽訂協議。
2.政府處理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當地政府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如果是單位糾紛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處理;如果是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法院起訴 政府無法處理,或者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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