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學校一般不能夠要求提前預交寫學期學費,根據省物價局、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我省民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民辦中小學應按學期收取學雜費,不得提前向學生預收學位費。原則上學校收學雜費的時間為學期結束后至新學期開始前,在這段時間內應以家長自愿為原則進行注冊繳費。
法律依據:
《學費收退費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學生退學學費(專指學費)退款:一、新生報到繳費后,因體檢不合格,學院批準“保留入學資格”或經勸留無效、自愿放棄入學資格的,退還其已繳納的全部學費。二、學生已按當學年學費標準全額繳納學費的,經學院批準退學的,按照該生當年在校的實際學習時間,計算其應退學費:(一)學生繳納學費后,因故退學、休學、轉學,根據實際在校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在當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周內退學批準的,全額退還已繳學費當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退學的退還已繳學費的90%當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二個月內退學批準的退還已繳學費的80%,依此類推。(二)學生因違反校紀校規或觸犯刑律被勸其退學或被學院“開除學籍”的學生,一律不退還其學費。(三)經學院批準退學但未足額繳納學費的,按本條第(一)款第2項結算其學習費用。已繳學費超過結算費用的部分,退還給本人足其結算費用的應補齊。否則,不予辦理復學、肆業或結業等學籍證明。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