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2014)中的規定:
檢測方法選擇和檢測數量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檢測應依據設計確定的基樁受力狀態,采用相應的靜載試驗方法確定單樁極限承載力,檢測數量應滿足設計要求,且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于3根;當預計工程樁總數小于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于2根。
打人式預制樁有下列要求之一時,應采用高應變法進行試打樁的打樁過程監測。在相同施工工藝和相近地基條件下,試打樁數量不應少于3根。
法律依據:
《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
3.1.2 當設計有要求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樁檢測并確定單樁極限承載力:
1 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2 無相關試樁資料可參考的設計等級為乙級的樁基;
3 地基條件復雜、基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4 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采用新工藝成樁的樁基。
3.1.3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樁應進行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測。
3.1.4 樁基工程除應在工程樁施工前和施工后進行基樁檢測外,尚應根據工程需要,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質量的檢測與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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