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結婚證有檔案。民政局建立有婚姻登記檔案,由其工作人員長期報管,因此,20年前的結婚證在民政局也應有登記檔案,由于婚姻登記機關相關工作人員過失導致檔案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要求工作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橐龅怯洐n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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