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案件原告如何確定
法定繼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法定繼承人占有的份額比較恰當,或其占有的是依法應得的一部分,則可不將其列為被告。
而認為自己的繼承權利受到侵害需要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的則為原告。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怎么確定繼承案件的管轄法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一,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
第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域內均有遺產的,那么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第三,遺產中有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存款繼承要公證嗎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因此銀行存款法定繼承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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