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的解散從原因上分為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兩種情況。
(1)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即公司及與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終止公司的經營活動或者消滅公司法人資格。導致公司任意解散的事由主要有:
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②公司權力機關決議或決定解散公司。
③公司分立或合并。但無論何種原因,保險公司解散都必須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保險公司不可自行解散。而且對于經營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除分立、合并外,不得以章程約定為由自行解散。保險公司依法解散的,應當立即停止接受新業務,上繳保險許可證,并妥善處理其保險合同和資產。保險合同的轉讓方案和資產轉讓方案均應報中國保監會批準。資產轉讓應當采取公開拍賣、招標或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在保險合同責任清算完畢之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資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在清算中如發現公司已資不抵債,應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序進行。
(2)強制解散
強制解散即依法撤銷,是指保險公司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而終止公司業務經營活動并消滅其法人資格的一種法律行為。我國《保險法》第86條對此作了規定。保險公司在出現如下情況,情節嚴重時,將被依法撤銷:
①保險公司超出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保險業,情節嚴重的;
②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存保證金或非凡規定動用保證金,情節嚴重的;
③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取或結轉責任準備金或者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金額巨大的;
④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公積金,情節嚴重的;
⑤保險公司不按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情節嚴重的;
⑥保險公司違反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等,損失巨大的。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也應當立即停止接受新業務,上繳保險許可證,其保險合同的轉讓方案和資產轉讓方案也須報中國保監會批準。資產轉讓應當采取公開拍賣、招標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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