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銷立案標準是怎樣
1、傳銷罪立案標準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2、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二、傳銷的危害性
1、在經濟學層面上,傳銷以欺騙為直接手段,出售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資源。參與者一旦發現自己被騙,解脫的方式就是發展下線,騙別人。一個龐大的騙子網絡建立起來。假如傳銷無限制發展下去,社會上人與人的信任資源將無限流失,終究會動搖市場經濟賴以發展的基礎。
2、在社會學意義上,瓦解社會基本單元———家庭,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傳銷活動參與者多有相同的經歷,就是被親戚朋友以做生意、介紹工作為名,騙到外省市。參與人員中,多是弱勢群體。最后結果往往許多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3、心理學意義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約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礎。傳銷的,讓人不以欺騙為辱,反以為榮。傳銷培訓出了不受道德約束的成員,即便組織被取締,不再從事傳銷,已經沒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時的內疚感,變得極端自私,惟利是圖。這樣的社會成員如果達到一定規模,社會控制體系將面臨崩潰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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