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企業破產財產按如下順序及原則予以制定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一、企業破產財產分配程序
公司企業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如下:
第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第二、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
第三、破產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1、可供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總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
2、債權清償的順序、各順序的種類和數額,其中應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的數額和計算的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應當說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4、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5、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定進行追加分配的說明。
第四、破產財產分配的范圍:指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其債權分配以便于債權人實現債權為原則。
第五、其他:
1、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后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后,債權人仍示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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