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定義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處罰標準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定
1、犯罪對象
根據全國人大的相關解釋,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濕地等,只要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都可以構成本罪。
2、行為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計劃,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擅自將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或者改為其他用途的情況。
3、數量較大
依照《破壞土地的解釋》;
①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③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
④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屬于數量較大。
4、大量毀壞
刑法和司法解釋中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和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才構成犯罪,這里所指的大量應當認為在數量較大的范圍之內,因此只要達到數量較大既可視為是大量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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