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一)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概念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大國,耕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我國人均只有耕地約1.3畝,僅相當于世界人均耕地4.1畝的1/3。耕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耕地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
本罪的對象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后備耕地。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耕地的行為。非法占有耕地行為通常表現為:其一,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且多占耕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準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準手續而占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礦、采土、采河,傾倒廢物等。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要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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