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實踐中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的,放棄繼承行為生效后,繼承人后悔的,如果其他繼承人沒有異議的,是可以恢復繼承權的。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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