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的條件:
1、放棄繼承權屬于具有放棄繼承權主體資格的特定繼承人;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繼承人。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余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為有效;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放棄繼承權后悔的,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收回放棄繼承權的聲明,遺產處理后反悔的,因為遺產已經分割,遺產是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為維護財產穩定和交易安全,不允許反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