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屬于個人隱私,因此不算隱瞞。懷孕的勞動者也享有正常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為由,解除與孕婦的勞動合同。違法解除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哺乳期解除合同賠償多少?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哺乳期的女職工支付賠償金。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則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關于孕婦的勞動法有什么規定
關于孕婦,勞動法的規定有:1、首先我們國家對孕婦實施特殊勞動保護。2、禁止安排孕婦加班,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3、享有產假,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4、禁止哺乳期加班,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5、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法怎么規定的孕婦保胎假
勞動法未規定保胎假。勞動者懷孕后,請保胎假屬于事假是沒有工資的。如果懷孕期間,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產假工資和生育費用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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