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責任主體。根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檔監控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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