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盜竊前科的,如果行為人再做出盜竊行為的,對立案是有一定影響的,盜竊罪立案的標準一般會比原立案標準有所降低。但有盜竊前科,不等于累犯,一般累犯必須是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屬于加重的情節。只要不是累犯,就不是法定的應當從重的量刑情節,而是酌定的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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