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事故類別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等級的劃分,已經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將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也就是說,如:30人以上的意思是包含30人的,30人以下的意思是不包含30人的。二、對安全生產事故的預警預防機制(一)生產安全事故監控與信息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報后,立即向公安110報警,同時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緊急情況下現場有關人員或單位可越級上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主要危害物質及危險源、事故性質、波及范圍、事故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二)預警行動各企業生產安全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迅速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專家對事故發生地的危害進行辯識評估,確定事故影響的范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從而對警情做出準確及時判斷,初步確定響應級別,并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啟動應急救援體系的最低響應級別,則應急響應關閉。三、什么是安全生產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有四原則。生產安全事故有四原則:(一)是嚴格依法認定、適度從嚴的原則;(二)是從實際出發,適應我國當前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事故認定范圍不宜作大的調整;(三)是有利于保護事故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四)是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落實,消滅監管“盲點”,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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