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 經濟補償標準 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勞動法及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公司不能和懷孕婦女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同意解除。如果強制解除的話,解除無效,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未解除勞動合同下的孕婦待遇給付補償。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 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5、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6、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7、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時,用人單位 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的期限 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我國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權益是受到相關保護的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夠辭退員工的。如果需要辭退員工,那么需要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來對其進行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賠償的話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委員會 進行申訴。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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