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應當收集如下證據:
傳銷窩點現場的證據收集偵辦傳銷犯罪案件時要盡量收集相關的物證書證,尤其是在對傳銷窩點或傳銷辦公地點進行勘驗搜查時,要重點收集與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打下基礎具體包括:一是傳銷組織的宣傳資料,上面通常有傳銷組織的詳細介紹,并對如何成為其會員如何返利等有說明。二是產品申購單或交款憑證。會員加入傳銷組織通常情況會有產品申購單,而新進成員通常會通過銀行匯款將錢款存入傳銷組織者的賬戶,這都是認定傳銷數額的重要書證。三是傳銷人員的筆記本。傳銷人員通常在培訓中會做筆記,記錄授課的內容便于下課后再學習,這就會記錄下其參與傳銷活動的全過程,甚至在筆記內容中透露出傳銷組織某些重要信息,或其在傳銷組織中所處的位置及部分上下線的網絡關系。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我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于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于組織、領導者。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綜上所述,你知道非法傳銷罪應該怎么搜集證據了嗎!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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