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能領取養老金,但養老金可以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履行義務,但需保留生活必需品。失信被執行人受限制消費:乘坐交通工具、高消費場所、購買房產、租賃高檔辦公場所、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子女高收費私立學校、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特定動車組列車座位。人民法院應在特定情形下刪除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失信人員能領取養老金。
但是養老金屬于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明確的九種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1、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結語
失信人員領取養老金,但養老金屬于被執行人固定收入。法院可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財產,但需保留其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如高消費場所、購房、高檔辦公、旅游等。滿足特定情形下,法院應刪除失信信息。如已履行義務、執行和解、申請刪除、無財產線索、中止執行、不予執行、終結執行等。法律保障公正執行,維護社會信用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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