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農民是否享有土地所有權
民法典規定,土地所有權是不能交易的,并且個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條【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的范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二、農村土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不能繼承。
(一)我國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3、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痹擁椧幎▽嶋H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
(二)因我國耕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
國家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即集體組織里沒有符合戶口規定的家庭成員了,土地由集體收回。但子女可以繼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產生的收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