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認為女職工隱瞞懷孕事實,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行為。理由是,用人單位這一錄用女職工的限制性條件,實際上既是剝奪了懷孕婦女獲得勞動的權利,同時又侵犯了婦女的生育權,是違反了婦女權益保護法違法行為,是對懷孕婦女的歧視,用人單位的這一規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行為。因此,用人單位不僅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該女職工,而且還應保障該職工依法享有的懷孕期應享受的權益,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哪些情況懷孕被辭退是合法的?
以下情況懷孕被辭退合法:孕婦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試用期的孕婦;孕婦有嚴重失職行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孕婦兼職并影響了本職工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旦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二、小產假15天工資如何計算
小產假15天工資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1、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休產假時工資按之前標準發放;
2、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休假時工資按之前標準發放。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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