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權頒布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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