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調動條件
1、因生活困難調回原籍的;2、投奔雙方父母,且雙方父母身邊無子女,需要本人照顧的;3、夫妻兩地分居滿兩年,調到另一方工作地的;4、原統一分配的教師原則上應在學校工作滿10年及以上,新招聘、引進、縣外調入的教師原則上應在任教學校工作滿5年及以上(服務期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方可申請調動。
符合以上1-3條的任意一條,且必須同時滿足第4條的要求方可申請調出。
二、調動手續
要求調出縣外的教職工,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校和鄉鎮教育組領導同意,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縣教育局,縣教育局研究通過后,報縣人保局審批。其縣外人事手續原則上由本人自行辦理。
法律依據:《教師調動管理暫行規定》
一、基本原則和條件
1.堅持服務期制度。教師在同一學區(學校)工作5年以上,方可提出跨學區工作調動。2.堅持空編進人。學校有空缺編制,方可接收調入教師。
3.堅持按需調配兼顧實際困難。學校有學科需要,申請調動人員夫妻分居五年及以上、父母身邊無子女照顧等特殊困難,方予同意調動。
4.申請調入初中和完職中教師須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相應學段及以上教師資格。
5.遵紀守法,近五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等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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