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縣內教師調入的程序:
(1)縣內學校(不含城區學校和縣直屬學校)調入教職工,須經調入、調出單位簽字蓋章同意后,經鎮(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審核,報縣教育局送縣編辦核編、縣人社部門核崗后,由縣教育局審批辦理;縣外調入教職工,須經調入、調出單位簽字蓋章同意后,送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報縣編辦核編、縣人社部門核崗,并經人社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
(2)城區學校和縣直屬學校進人城區學校和縣直屬學校。城區學校和縣直屬學校進人,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或公開選聘,屬組織調動的除外。
二、縣內教師調出的程序:
鎮級學校教職工的調出(調縣內非城區學校和非直屬學校)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鎮(街道)教育管理中心簽字蓋章同意后,由縣教育局審批辦理,報縣編辦下編、縣人社部門下崗;縣內直屬學校教職工的調出(調縣內非城區學校和非直屬學校)須經調進、調出單位簽字蓋章同意后,由縣教育局審批辦理,報縣編辦下編、縣人社部門下崗;調出縣外或調縣內非教育系統的學校教職工,須經調進、調出單位簽字蓋章同意,報縣教育局同意后由縣人社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報縣編辦下編、縣人社部門下崗。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四)考試、考察;(五)體檢;(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四)考評;(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六)辦理聘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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