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分析糾紛的具體原因,處理不同情況:土地使用權轉讓、使用糾紛,一般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意見并處理。對處理意見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此外,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異議糾紛,可以由縣政府協調,協調不成,報省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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