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能否放棄遺產嗎
繼承人能放棄遺產,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
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財產如何判決
即使當事人有放棄繼承的意愿,若是其沒有書面聲明。法院不會認定為其放棄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怎么處理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
由于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
如此債務屬合伙債務,而其中一個合伙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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