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地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情況下,改變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合同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則無效:
1、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宣告無效或者解除的,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行為無效;
2、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經對方同意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并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并達成合法;
4、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法條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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