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產放棄在遺產處理前可以反悔。如果是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撤回,如果是在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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