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確認資格糾紛定義: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是否存在,或者具體的股權持有數額、比例等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2、確認股東資格一般原則:
確認股東資格的一般原則是審查其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為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的記載;實質要件為簽署公司出資協議書、出資、取得出資證明書、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
3、股東資格確認主要依據:
形式要件的判斷依據主要參照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該載明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實質要件的判斷的依據主要參照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p>《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厘清一個關鍵認識:
對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確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是否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協議或形成明確合意為基礎,不能僅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轉賬憑證或股權出資情況認定股權代持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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