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轉讓協議和買賣合同的區別如下:1、定義不同;2、適用對象不同;3、內容不同。轉讓協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而買賣合同是指出賣方把出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給買受方,買受方需要支付雙方約定的價款的合同,是有對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