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想續租時需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決定是否提前告知出租人。若合同中無具體要求,則承租人不需要提前告知出租人,合同到期沒有主動提出續租,到期后合同會自動終止。若合同中有具體約定,則按約定辦理,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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