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死亡,并且留有遺產,繼承人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如果沒有遺產,繼承人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實踐中,針對借款債權,在繼承時必須厘清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分清各個繼承人的份額。例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如果夫妻間沒有關于財產的特別約定,應當履行。出借人去世后,如果該借款債權沒有被處分,應當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其余的部分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取得,并由繼承人作為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民事合同的成立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權利義務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這種繼承只是對合同中規定的債權債務的繼承,而并非對合同本身的繼承,也就是說,除了合同中特別約定的以外,繼承人不能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當然地取代被繼承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三角債權債務可以抵消嗎
三方互負債權債務的話是可以相互間進行抵消的。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人債務嗎
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人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因此,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該內容由 梁廣宙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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