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發包方、承包方均無建筑資質而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A、B二人是自然人,均無建筑資質,A從別處分包了兩棟樓的建筑工程后,又與B(無履約能能力)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約定65%進度付款,B又以這兩樓的名義私刻印章與勞務、建材等供應商簽訂合同。到兩樓快封頂時,由于資金問題,B收取A的進度款后,把其中的一百多萬元轉走后停工,現B欠第三方材料供應商幾百萬元左右(A所付款未超出約定比例)。請問B從A處收款后,只支付小部分給第三方勞務及材料供應商后,就把款轉走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律師回答:
不屬于詐騙,工程已經封頂。但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應當按照無效合同的規定處理。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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