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以索賠的施工賠償包括:
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創造施工條件造成的損失;
2、工程設計變更造成工期延長的損失;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設備造成的損失;
4、發包人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
施工索賠是建筑承包企業因發包單位違反工程承包合同條款損失經濟利益而對發包單位索取賠償的一種經濟活動。
一、發包人有什么權利義務
發包人的權利義務:
1、發包人可以隨時檢查作業進度和質量,而不妨礙承包人的正常運行;
2、發包人收到隱蔽工程檢查通知后未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3、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根據施工圖紙和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
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受建設工程;
5、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因施工人員原因造成施工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員在合理期限內免費修理或者返工;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中途停工、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8、由于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信息不準確,或者未能按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和設計工作條件,發包人應根據勘察人員和設計人員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費用。
二、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一)、工期延誤違約責任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
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依照《民法典》有關的規定,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
對于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二)、工程質量違約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托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依據《民法典》相關的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據《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3、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則依據《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的精神,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對于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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