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一次性撫恤
一次性給付是具有褒揚和社會補償性質的社會津貼。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范圍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家屬。撫恤金的發放標準是:革命烈士按犧牲時80個月的工資計發;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40個月的工資計發;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時20個月的工資計發。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軍隊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都按軍隊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立一等功的,增發25%;立二等功的,增發15%;立三等功的,增發5%。對于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多次立功的,以其獲得的最高榮譽稱號或最高立功等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于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2.定期撫恤
定期撫恤是帶有救助性質的國家補助。具體對象包括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弟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為了保障享受定期撫恤金人員的基本生活,定期撫恤金也隨著物價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斷調整。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遺屬烈士褒揚金,其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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