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居住權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一、有居住權的房子還可以出租嗎?
有居住權的房子一般不能出租。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居住權人不屬于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不具有所有權,無權對房屋進行租賃收益的,居住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離婚時有居住權嗎
離婚后,是否還有居住權,要看房產的產權歸屬具體分析。真正衡量夫妻在離婚以后是否還想有居住權的因素,不在于夫妻的婚姻,而在于房產的歸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購買的,房屋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財產歸屬分為:法定歸屬和約定歸屬兩種形式,即夫妻可以自行約定財產的歸屬。居住權為使用權一類,可以適用“用益物權”的相關規定。即產權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用益物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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