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團伙。
惡勢力犯罪特征及認定標準
(1)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注意:人數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對固定”指該糾集者或骨干成員必須參加至少兩起八加三類刑事案件。
(2)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等,具有一定的多樣性。
注意:八加三類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圍。團伙的實施的案件原則上必須屬于八加三類案件范圍。另外,單一的搶劫團伙案件只有滿足兩個特定才給予認定;兩個特定:特定地點指在學校周圍搶劫或者車匪路霸;特定人員指針對學生的搶劫犯罪行為。單純的賣淫團伙、吸、販毒團伙如果不具有公開性和性質顯著惡劣的條件,一般不予認定。多次(其中至少有三起構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脅、滋擾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公開性。注意:“公開性”指的是三起刑事案件至少兩起屬于本條中的八加三案件范圍;“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個罪名。
(3)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威懾勢力,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注意:惡劣的社會影響的一個條件是團伙形成時間不能低于兩個月,即該團伙第一個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之間的時間,必須是兩個月以上。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定義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征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備如下特征:
(1)組織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經濟特征: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期壓、殘害群眾;
(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特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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