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若涉惡骨干為組織或者領導黑社會性質的,依法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沒收個人財產,若為積極參加黑社會活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根據情節而定;其他參與的,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處以罰金懲罰。若為境外涉黑成員來我國發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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