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解釋
酒駕:即飲酒駕車,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
100ml,但小于80mg/100ml之駕駛行為。
醉駕:即醉酒駕車,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之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罪:
(1)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處罰區別
酒駕與行政處罰
(1)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同時處以一千元以上但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屬于再犯的,懲罰是十日以下拘留,同時處以一千元以上但在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3)當事人如果開的是營運機動車(如機動車、小客車),懲罰是十五日拘留,同時處以五千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在這之外,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與刑事處罰
(1)2011年,醉駕開始被認定為犯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因醉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危險駕駛罪的特點
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
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面為故意。
根據刑法第133條,對犯有危險駕駛罪的人,處拘役,并處罰金。
危險駕駛行為,如果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根據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但不實行數罪并罰。
危險駕駛罪,醉駕,酒駕,基本區別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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