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日前發布,其中明確了相關工作的重大政策問題。前不久,國土資源部召開通氣會表示,將力爭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并明確制定出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
1、小產權房不予發放房產證
(1)小產權房一般是指未辦理相關證件,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的房屋,這也就意味著其房屋的合法性不被國家承認,若是去相關部門辦理房產證等證件時,是不予進行辦理的。
(2)截止至今,我國小產權房的面積在66億平方米左右,從這個數字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數量之多,但是由于其并未被國家承認,總是有很多人抱有“總有一天會被國家承認”,“小產權房會合法化”的僥幸心理,但根據目前的政策來看,小產權合法化的這一天還有挺遠。
2、禁止新建和買賣小產權房
(1)農村土地屬于該村集體組織所有,并且執行一戶一宅的制度,據了解,國家嚴令禁止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建造小產權房,若是有人違規建造,將會面臨懲處。
(2)小產權房不止禁止新建,還禁止買賣,若是違規買賣小產權房,買賣人將會被沒收非法收入,對于那些擁有城鎮戶口卻想要買農村的房屋的人來說,是被禁止購買的。
(3)雖然小產權房不容許買賣,但是可以轉讓,但是轉讓雙方得是同屬于一個村集體組織的成員,轉讓前還得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待申請通過后,便可轉讓。
3、禁止將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1)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和房屋在進行數據統計,尤其是農村房屋的不動產登記工作,該項工可能存在不少遺留問題,當地政府還需妥善進行處理。
(2)目前的國家政策是不承認小產權房的,所以農村房屋的不動產登記工作是不能進行小產權房的登記的,也不容許有人將小產權房合法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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