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致人死亡如何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根據罪行輕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來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這里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
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于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
搶劫殺人案怎樣定罪處罰
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后搶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搶劫財物是在殺人以后對其親屬實施的,或者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其財物拿走的案件?;跉⑷说墓室?,實施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實施了搶劫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這兩個罪之間沒有內在的牽連關系。類似這類案件,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后,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C、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至于搶劫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上述分析,對于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系,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系,應定故意殺人罪。 該內容由 李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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