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公去世以后的喪葬費賠償標準,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賠償6個月,公務員也是要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去世以后,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都由工傷保險機構支付。公務員因工去世喪葬費最新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公務員事業編退休死亡后按規定其家屬可以領取兩筆錢——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兩筆錢標準因地而異、因人而異,具體要看當事人所在地區和身份性質而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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