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2條明文規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較高年限為70年。期限從土地使用者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通常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于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明確約定)。而購房者所得到的土地使用權,是開發商轉讓給購房者的。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42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比如1995年開發商簽買到該房屋所屬土地的使用權,并且使用權是70年,那么到2015剛好滿20年,不論是一手房還是二手房,該土地的使用權就還剩50年,70-20=50年。也就是新房主只有50年的使用時間。
一、國有劃撥土地轉讓規定有哪些形式?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于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2、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筑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3、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4、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7、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二、土地使用權權屬獲得的方式有哪些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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